法案规定发展商在预售“楼花”时必须获得土地工务局发出的预先许可,才可以销售,否则买卖合同无效,发展商亦会被罚款。获发预先许可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包括:1.已获发整体建筑工程准照;2.已完成地基工程,如有地库层,则包括地库及地面层楼板的结构工程;3.完成分层所有权临时登记;属非分层所有权的在建楼宇,则需有物业登记局作出“在建楼宇”的附注。 公众进入本网页,可查询已获预先许可项目及项目的整体资料,亦可点选“表格下载”下载相关申请表。为进一步让市民及业界了解法案的主要内容,政府跨部门制订了相关须知事项,公众可点选“法律制度介绍”一栏查阅,包括:“购买楼花须知”及“发展商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