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细则(第38/2022号行政法规)已正式生效实施,在发给准照及审批工程计划方面,法律优化了相关程序,详细规范了发给准照程序及进行土木工程须遵守的技术条件,新增防火安全计划、防火安全系统计划及电信系统计划三项专业计划的组成规范;在简化流程方面,新设 “工程预先准照”程序;对建筑工程引入工程监察机制;优化竣工检验工作;调升原有各项收费及增加审阅申请的收费等。
引入预先通知及工程预先准照
新法规定,进行任何土木工程均须预先由土地工务局发给准照,在发给准照程序之外,尚有“预先通知”及“工程预先准照”的程序:“预先通知”是为让简单的更改、保养、维修工程可透过简便的通知和文件审查即可展开,而无须取得工程准照,有关制度亦适用于拆卸非法工程;“工程预先准照”是让更改、保养、维修工程在计划被核准前获发施工期间不超过120日的预先准照,以便工程早日展开。
新增三项专业计划的组成规范
在专业计划方面,除了过往既有的各项专业计划外,新增了防火安全计划、防火安全系统计划、电信系统计划三项专业计划的组成规范,其中防火安全系统计划及防火安全计划,分别须由消防局审批核准及发出具约束力意见。
订定工程质量的最短保证期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力度, 明确订定技术员在编制计划、指导和监察工程方面的责任,以及负责施工建筑商及建筑公司的施工责任;同时按工程类别订定最短质量保证期,尤其订定建筑商对地基及主体结构的最短保证期为十年,其他施工部分及各类设施的最短保证期为五年,而在质量保证期内,负责施工的建筑商或建筑公司必须承担因施工瑕疵引致的维修责任。
明确订定建筑工程监察职务范围
新法亦明确订定施工期间负责工程监察和工程指导技术员的职务范围,对监察建筑工程的职务,规定高度为P级以上的楼宇或设有地库的楼宇建筑工程,及桥樑、隧道、道路、铁路、港口、护坡、下水道、填海及防波等基建设施的工程,以及工务局基于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而认为有需要者,在申请工程准照时尚须附同负责监察工程的技术员签署的责任书。此外,亦规定施工期间须每两个月呈交工程报表,内容包括工程纪录簿的副本、周边建筑物的监测状况、已实施工程的测试结果及测量资料等。
优化竣工检验程序提升效率
在优化竣工检验工作方面,施行细则详细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应作出的检验程序及申请检验所须文件资料。同时,修改检验委员会的组成,明确规定消防局负责对防火安全条件的检验;规定负责施工的实体必须清理地盘和修復对公共基建设施造成的任何损毁或破坏。新增对更改、保养、维修等规模较小的工程採用简单检验程序。
申请修改计划不能延长批示有效期
新法调升了原有各项费用金额,同时增加审阅申请的收费(收费表请参阅第151/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不过属加固、保养及维修工程,以及获豁免发给准照的工程则豁免缴付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在计划核准批示有效期内可申请修改,但不能以此延长核准批示的有效期。另外,外判审阅工程计划费用由申请人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