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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则程序规范详细助业界按图索骥
上载日期: 2022-10-26
  • 日期: 2022-10-26

内容

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规定,进行任何土木工程均须预先由土地工务局发给准照,为回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法律优化了发给工程准照的程序,第38/2022号行政法规《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施行细则》并就发给工程准照所需的资料、递交工程计划的阶段及文件、审批计划的程序和准则、发出工程准照等程序作出详细规范。

提交申请发给工程准照的申请

关于发给工程准照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妥由工务局提供的专用表格作出申请,表内须载有申请人的身份识别资料等,并须指出获授权进行工程的权利人的资格,以及拟进行的工程类别和工程地点。同时,如申请人并非所有人,须附同所有人许可工程的声明;如属拆卸已抵押楼宇,则须附同债权人许可工程的声明,或所有人确认债权人已被通知开展工程的声明。随申请提交的工程计划须附有编有页码的文件目录表,以及每项专业计划图纸目录表等组成卷宗的必须资料。

工程计划按实情可分阶段递交

第38/2022号行政法规《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规定,工程计划应整份递交,即同时递交建筑计划及其专业计划,但如属建筑、復建或扩建工程,可分阶段递交工程计划草案及工程计划。另外,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尤其是为获发部分工程准照以提前开展工程,工务局亦接受于分为地基(包括地库层结构及地面层楼板)、上盖建筑的建造阶段递交专业计划。

工程计划的文件组成

提交工程计划草案及工程计划均须附同一整套文件,包括有效地籍图、由工务局提供式样的技术资料表,以及编制计划者的责任书等资料,工程地点如已有详细规划,则申请须附同详细规划摘录如属未有详细规划则须附同有效的规划条件图。其中,工程计划草案还须附同建筑计划,和涉及建筑部分的防火安全计划,而工程计划还须附同按法定要件编制的专业计划,包括建筑计划、地基及结构计划、供水排水及污水管道计划、电信系统计划,以及防火安全系统计划和防火安全计划等。

专业计划的审阅和核准

在发给准照程序中,工务局会按建筑物的属性及用途向其他具权限部门谘询意见,亦可将收到的工程计划判给予具资格的实体审阅及发表意见,为核准工程计划及发出工程准照,该等实体须证明有关计划符合适用的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尤其是建筑范畴的技术规定。至于防火安全系统计划及防火安全计划,则分别须转交消防局审批核准及发出具约束力意见。

工程计划核准批示有效180日      

有关建筑、復建或扩建工程的申请核准, 不论是一次性递交的工程计划,或分阶段递交的计划,或工程计划的修改计划,核准申请的期间均为45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如计划已分阶段递交,申请人应自通知工程计划草案获核准之日起180日内提交其余的专业计划;如修改计划,应自通知工程计划获核准之日起180日内提交。换言之,工程计划的核准批示有效期为180日,如不对随后阶段的计划提交核准申请,则分批核准计划的批示自其通知之日起180日后失效;如不申请工程准照,则核准计划的批示自其通知之日起180日后失效。

预先通知、工程预先准照及动工

如属须作预先通知的工程,须填妥专用表格向土地工务局作出通知,获接纳后,则按照通知所填写之动工日期展开工程,有关预先通知制度亦适用于拆卸非法工程;如属更改、保养及维修工程,利害关系人在提交发给准照申请时,尚可申请在工程计划获核准前发给施工期不超过120日的工程预先准照。获发给准照的工程应于发给30日内开展工程,动工前需提前五天通知土地工务局,但无须提交动工申请。

过渡措施

在新法生效前已提交的工程计划,按提交计划之日生效的法例审批;在新法生效后提交的已核准计划的修改计划,只要该核准继续有效,也按原计划获核准之日生效的法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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