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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常保养维修楼宇-业主有责 确保良好使用状况-居住安全
上载日期: 2023-11-03
  • 日期: 2023-11-03

内容

楼宇作为私人财产,业权人有责任定期检查及维修保养,使其恆常保持安全良好的使用状况。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在楼宇保养维修方面,已明确规定了业权人必须承担楼宇维修的责任和义务,倘因失修而导致第三者财物损害或人身伤亡,业权人或须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为加强业权人对楼宇的保养及维修责任,《都市建筑法律制度》规定,业权人须自楼宇入伙满10年及往后每5年,或当楼宇出现失修迹象时,须主动对楼宇进行保养维修,以保持楼宇安全而良好的使用条件;分层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机关负责楼宇共同部分的维修保养。楼宇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聘请合资格的专业人士实施。

当楼宇出现下列状态时,土地工务局局长可依职权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命令进行改善安全或卫生的维修工程,以及命令对残破或危害公共卫生及人身安全的建筑物进行局部或全部拆卸:

一.  当楼宇出现明显缺乏维修保养时,土地工务局可要求业权人于期限内提交由认可专业人士编制的“楼宇状况报告”,当中列出须进行的工作、措施或工程等,有助业权人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二.  楼宇出现安全及卫生问题,土地工务局可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预先检验,缮立检验笔录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业权人。业权人须遵守土地工务局的命令,对楼宇进行维修、加固、局部拆卸或全部拆卸工程。

三.  当楼宇出现结构安全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卫生或人身安全。土地工务局可无须进行预先检验程序,即时要求业权人局部或全部清拆楼宇,以保障公共安全,若由政府执行清拆工作,业权人须承担相关费用。

倘业权人不按上述通知执行,将受到行政处罚。其中,不于期限内提交上述第一点所指“楼宇状况报告”:自然人可被罚款澳门元二千五百元至五万元,法人可被罚款澳门元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在指定期间内进行或完成上述第二点及第三点所指相关工程:自然人可被罚款澳门元五千元至二十万元,法人可被罚款澳门元一万五千元至五十万元。作为楼宇的日常使用人,业权人对楼宇的状况有切身的感受,若发现楼宇出现异常,应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检查,若情况紧急,应即时通知政府。若因楼宇失修,出现外墙饰面、招牌或凸出物脱落而导致第三者受到财物损害或人身伤亡,业权人或须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对于楼宇维修保养,土地工务局会透过日常巡查,或当接获相关部门紧急通知后,到现场对楼宇的失修状况作出评估及跟进。资料显示,工务局于2023年至今因楼宇失修而巡查共340次(可参阅「跟进楼宇失修及维修工程数据专页」:https://www.dsscu.gov.mo/zh_HANS/home/publicInfo/id/188)。当发现楼宇出现明显缺乏保养的情况时,本局可要求楼宇所有人递交由合资格专业人士编制的《楼宇状况报告》供业权人跟进相关维修保养工作。倘业权人不跟进,将根据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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