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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則程序規範詳細助業界按圖索驥
上載日期: 2022-10-26
  • 日期: 2022-10-26

內容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規定,進行任何土木工程均須預先由土地工務局發給准照,為回應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法律優化了發給工程准照的程序,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並就發給工程准照所需的資料、遞交工程計劃的階段及文件、審批計劃的程序和準則、發出工程准照等程序作出詳細規範。

提交申請發給工程准照的申請

關於發給工程准照的申請,申請人須填妥由工務局提供的專用表格作出申請,表內須載有申請人的身份識別資料等,並須指出獲授權進行工程的權利人的資格,以及擬進行的工程類別和工程地點。同時,如申請人並非所有人,須附同所有人許可工程的聲明;如屬拆卸已抵押樓宇,則須附同債權人許可工程的聲明,或所有人確認債權人已被通知開展工程的聲明。隨申請提交的工程計劃須附有編有頁碼的文件目錄表,以及每項專業計劃圖紙目錄表等組成卷宗的必須資料。

工程計劃按實情可分階段遞交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規定,工程計劃應整份遞交,即同時遞交建築計劃及其專業計劃,但如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可分階段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及工程計劃。另外,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尤其是為獲發部分工程准照以提前開展工程,工務局亦接受於分為地基(包括地庫層結構及地面層樓板)、上蓋建築的建造階段遞交專業計劃。

工程計劃的文件組成

提交工程計劃草案及工程計劃均須附同一整套文件,包括有效地籍圖、由工務局提供式樣的技術資料表,以及編製計劃者的責任書等資料,工程地點如已有詳細規劃,則申請須附同詳細規劃摘錄如屬未有詳細規劃則須附同有效的規劃條件圖。其中,工程計劃草案還須附同建築計劃,和涉及建築部分的防火安全計劃,而工程計劃還須附同按法定要件編製的專業計劃,包括建築計劃、地基及結構計劃、供水排水及污水管道計劃、電信系統計劃,以及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和防火安全計劃等。

專業計劃的審閱和核准

在發給准照程序中,工務局會按建築物的屬性及用途向其他具權限部門諮詢意見,亦可將收到的工程計劃判給予具資格的實體審閱及發表意見,為核准工程計劃及發出工程准照,該等實體須證明有關計劃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尤其是建築範疇的技術規定。至於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及防火安全計劃,則分別須轉交消防局審批核准及發出具約束力意見。

工程計劃核准批示有效180日      

有關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的申請核准, 不論是一次性遞交的工程計劃,或分階段遞交的計劃,或工程計劃的修改計劃,核准申請的期間均為45個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如計劃已分階段遞交,申請人應自通知工程計劃草案獲核准之日起180日內提交其餘的專業計劃;如修改計劃,應自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180日內提交。換言之,工程計劃的核准批示有效期為180日,如不對隨後階段的計劃提交核准申請,則分批核准計劃的批示自其通知之日起180日後失效;如不申請工程准照,則核准計劃的批示自其通知之日起180日後失效。

預先通知、工程預先准照及動工

如屬須作預先通知的工程,須填妥專用表格向土地工務局作出通知,獲接納後,則按照通知所填寫之動工日期展開工程,有關預先通知制度亦適用於拆卸非法工程;如屬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利害關係人在提交發給准照申請時,尚可申請在工程計劃獲核准前發給施工期不超過120日的工程預先准照。獲發給准照的工程應於發給30日內開展工程,動工前需提前五天通知土地工務局,但無須提交動工申請。

過渡措施

在新法生效前已提交的工程計劃,按提交計劃之日生效的法例審批;在新法生效後提交的已核准計劃的修改計劃,只要該核准繼續有效,也按原計劃獲核准之日生效的法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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