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已於今年初公佈,特區政府正依次開展編製各規劃分區詳細規劃。訂定規劃的土地分類及用途是編製詳細規劃的必要條件,特區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定,透過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作出規範。考慮到現存社區商住混合等情況,透過集約利用土地增加效益,促進澳門特區多元及可持續發展,行政法規確立了兼容使用等原則,在訂定土地分類及用途準則的同時,根據土地的主要使用目的,進一步將土地使用類別細分為次類別。
(一)土地分類
土地分類是一種確定土地基本用途的城市規劃手段,《土地分類及用途》主要將土地劃分為兩種土地分類,分別為“都市性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其中,不可都市化地區尤其包括處於受保護、保存或具價值狀況而不宜進行都市化或建設的自然資源及景觀、考古、歷史或文化價值,例如山體及水體等。
(二)土地使用類別
土地用途方面,是在遵循土地分類的情況下訂定具體利用內容,並且根據兼容使用原則、分級原則、優先使用原則和穩定原則,按總體規劃所規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優先性而訂定土地使用類別的主要使用目的。不可都市化地區的土地使用類別僅有1類:生態保護區。
都市性地區的土地使用類別有7類:
(1)居住區;(2)商業區;(3)工業區;(4)旅遊娛樂區;(5)公用設施區;(6)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7)公共基礎設施區。
上述8個土地分類,與“城規法”及“總體規劃”的分類一致。
(三)次類別
在考慮土地所進行的經濟活動性質、城市發展的特定社會經濟需求、土地的特定使用、規劃參數及固有特性等不同方面,行政法規將都市性地區的7個土地使用類別細分為19個次類別:1) H1類居住用地;2) H2類居住用地;3) C1類商業用地;4) C2類商業用地;5)工業用地;6) TD1類旅遊娛樂用地;7) TD2類旅遊娛樂用地;8)文化設施用地;9)政府機關設施用地;10)宗教設施用地;11)教育設施用地;12)社會設施用地;13)康體設施用地;14)衛生醫療設施用地;15)市政設施用地;16)基礎設施用地;17)道路用地;18)交通設施用地;19)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用地。而不可都市化地區的土地使用類別則只有生態保護用地1個次類別。
澳門的規劃強調兼容及具有彈性,土地次類別有助透過土地的兼容使用原則確保將不兼容的用途分開,並促進可兼容及補充的用途共存,使各土地的使用具多功能性、一體化及靈活性,以達至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更多元化及可持續發展。其中,大部分土地次類別兼容工業以外用途和土地主要用途需滿足所佔建築面積多於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十的條件,而總建築面積不包括停車場。
具體來說,在“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兩個層級均有落實各項土地使用類別及次類別的兼容性。例如,在總體規劃訂定了屬居住區的土地,在落實詳細規劃時視乎實際情況,可兼容作商業及旅遊娛樂等次類別用途。而在詳細規劃層面,舉例一塊被定為H2類居住用地的土地,在滿足居住用途建築面積多於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前提下,則餘下的建築面積可兼容作商業及公用設施等其他用途(須受到其它法例及相關建築條例約束)。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土地分類及用途,是在城市規劃範疇確定土地基本用途和主要使用目的,與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所指,根據土地批給合同訂定的具體功能用途有所不同。
《土地分類及用途》詳細的法規內容請瀏覽https://bo.io.gov.mo/bo/i/2022/07/regadm06_cn.asp。有關本澳城市規劃的資訊,可透過土地工務局的城市規劃資訊網了解更多詳情(https://urbanplanning.dsscu.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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