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作為私人財產,業權人有責任定期檢查及維修保養,使其恆常保持安全良好的使用狀況。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在樓宇保養維修方面,已明確規定了業權人必須承擔樓宇維修的責任和義務,倘因失修而導致第三者財物損害或人身傷亡,業權人或須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及維修責任,《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規定,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滿10年及往後每5年,或當樓宇出現失修跡象時,須主動對樓宇進行保養維修,以保持樓宇安全而良好的使用條件;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機關負責樓宇共同部分的維修保養。樓宇的維修保養工作,必須聘請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實施。
當樓宇出現下列狀態時,土地工務局局長可依職權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命令進行改善安全或衛生的維修工程,以及命令對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的建築物進行局部或全部拆卸:
一. 當樓宇出現明顯缺乏維修保養時,土地工務局可要求業權人於期限內提交由認可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當中列出須進行的工作、措施或工程等,有助業權人及時進行維修保養。
二. 樓宇出現安全及衛生問題,土地工務局可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要求,進行預先檢驗,繕立檢驗筆錄並將檢驗結果通知業權人。業權人須遵守土地工務局的命令,對樓宇進行維修、加固、局部拆卸或全部拆卸工程。
三. 當樓宇出現結構安全問題,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土地工務局可無須進行預先檢驗程序,即時要求業權人局部或全部清拆樓宇,以保障公共安全,若由政府執行清拆工作,業權人須承擔相關費用。
倘業權人不按上述通知執行,將受到行政處罰。其中,不於期限內提交上述第一點所指“樓宇狀況報告”: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二千五百元至五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五萬元至十萬元;不在指定期間內進行或完成上述第二點及第三點所指相關工程: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五千元至二十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一萬五千元至五十萬元。作為樓宇的日常使用人,業權人對樓宇的狀況有切身的感受,若發現樓宇出現異常,應聘請專業人士進行檢查,若情況緊急,應即時通知政府。若因樓宇失修,出現外牆飾面、招牌或凸出物脫落而導致第三者受到財物損害或人身傷亡,業權人或須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對於樓宇維修保養,土地工務局會透過日常巡查,或當接獲相關部門緊急通知後,到現場對樓宇的失修狀況作出評估及跟進。資料顯示,工務局於2023年至今因樓宇失修而巡查共340次(可參閱「跟進樓宇失修及維修工程數據專頁」:https://www.dsscu.gov.mo/zh_HANT/home/publicInfo/id/188)。當發現樓宇出現明顯缺乏保養的情況時,本局可要求樓宇所有人遞交由合資格專業人士編制的《樓宇狀況報告》供業權人跟進相關維修保養工作。倘業權人不跟進,將根據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處理。